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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學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高考資訊網更新時間:2025-05-31文章來源:北京大學作者:未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確保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guī)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guī)定,結合北京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我校全稱為北京大學,是國家公辦的教育部直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對在規(guī)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yè)畢業(yè)要求的本科畢業(yè)生,頒發(fā)北京大學普通本科學歷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guī)定的,頒發(fā)相應學位證書。

              第三條北京大學本科招生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yōu)錄取新生。

              第四條北京大學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jiān)察機構、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北京大學設立本科招生委員會,負責制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戰(zhàn)略、招生辦法,調整學科招生計劃等事宜。

              第六條北京大學招生辦公室是北京大學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授權北京大學醫(yī)學部招生辦公室具體負責醫(yī)學部招生的有關事務。

              第三章計劃與錄取

              第七條北京大學根據人才培養(yǎng)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tǒng)籌考慮各省份高考人數(shù)、生源質量、區(qū)域協(xié)調發(fā)展等因素,結合近年學校來源計劃編制情況,確定當年分省來源招生計劃,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北京大學將招生計劃總數(shù)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于調節(jié)各地統(tǒng)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及解決同分數(shù)考生的錄取問題。

              第八條北京大學按照“學校負責,省級招辦監(jiān)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領導下,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組織錄取。

              第九條北京大學在非高考綜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類、文史類分類錄取;在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guī)定進行錄取。

              第十條北京大學根據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十一條對符合報考條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tǒng)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shù)線的考生,北京大學依據進檔統(tǒng)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錄取。

              第十二條北京大學在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專業(yè)錄取時按考生的投檔成績和專業(yè)志愿進行錄取。若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按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確定的同分排序規(guī)則順次進行錄取。在考生所填報的專業(yè)志愿均未滿足情況下,對服從專業(yè)調劑者,調到同一投檔批次未錄滿專業(yè)錄取;對不服從專業(yè)調劑者,作退檔處理。

              第十三條北京大學在普通類統(tǒng)招調檔時,認可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規(guī)定給予相關考生的全國性加分項目和分值。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加分總分值不得超過20分。經北京大學認定且公示合格的各類特殊類型招生入選資格考生,按照國家和學校相關招生政策進行錄取。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適用于強基計劃、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招生項目。

              第十四條北京大學在錄取提前批次的考生時,按考生的投檔成績和專業(yè)志愿進行錄取,不調劑。對于符合北京大學投檔要求,投檔成績相同且北京大學公布計劃數(shù)不足時,按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同分排序規(guī)則順次進行錄取,未錄取考生予以退檔。提前批次錄取的外語類專業(yè)考生入學后不能轉入非外語類專業(yè),提前批次錄取的其他考生入學后不能轉專業(yè)。

              第十五條北京大學根據國家相關規(guī)定,與軍隊聯(lián)合招收、培養(yǎng)“雙學籍”飛行學員。北京大學在軍隊飛行院校新生中擇優(yōu)錄取“雙學籍”飛行學員進行培養(yǎng)。“雙學籍”飛行學員實行綜合評價錄取,綜合評價成績包括高考相對成績、飛行篩選成績、心理品質成績,男、女飛行學員分別排序。“雙學籍”飛行學員培養(yǎng)采取“3+1”模式,學生在北京大學先行學習三年后,在軍隊飛行院校再行學習一年。

              第十六條北京大學對投檔成績達到錄取標準、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yè)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予以正常錄取。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北京大學對強基計劃、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數(shù)學英才班、物理學科卓越人才培養(yǎng)計劃、高校專項(筑夢計劃)等招生事宜,依據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和本校的招生簡章執(zhí)行。

              第十八條北京大學本科招生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原衛(wèi)生部、中國殘疾人聯(lián)合會印發(fā)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guī)定執(zhí)行。除此外無其他附加限制條件。

              第十九條北京大學普通高考外語類專業(yè)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

              第二十條北京大學校本部學費收費標準:理科試驗班類、文科試驗班類、計算機類、電子信息類、生物科學類專業(yè)為5300元人民幣/學年,其他專業(yè)5000元人民幣/學年;住宿費:750-1200元人民幣/學年。

              第二十一條北京大學醫(yī)學部根據本章程及醫(yī)學專業(yè)的特點制定醫(yī)學類專業(yè)的招生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北京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嚴格落實教育部關于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確保招生章程、招生資格、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事件違規(guī)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信息按規(guī)定公開。強基計劃、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考生的資格和錄取信息按教育部相關規(guī)定進行公示。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北京大學將根據當?shù)叵嚓P政策制定相應的錄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由北京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

              學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qū)頤和園路5號(郵編100871)

              招生咨詢電話:010-62751407

              招生傳真:010-62554332

              電子信箱:bdzsb@pku.edu.cn

              招生監(jiān)督電話:010-62755622

              北大招生網:http://www.gotopk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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