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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guī)定

            高考資訊網(wǎng)更新時間:2009-04-03文章來源:寧夏教育考試院作者:未知

                為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保證普通高等學校選拔符合培養(yǎng)要求的新生,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yōu)錄取。

            一    報    名

                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⑴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⑵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yè)或具有同等學力;

                ⑶身體健康;

                ⑷戶口和學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考生及其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在寧夏有常住戶口3年以上(含3年,從報名截止之日算起),有合法固定住所,考生有寧夏高中階段學籍并在寧夏的學校完成規(guī)定的學制;

                ②考生及其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在寧夏有常住戶口6年以上(含6年,從報名截止之日算起),有合法固定住所,考生高中階段在區(qū)外學校借讀并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過注冊手續(xù);

                ③考生在寧夏有連續(xù)12年以上常住戶口(含12年,從報名截止之日算起),小學、初中和高中階段學籍均在寧夏并在寧夏的學校完成規(guī)定的學制;

                ④考生在寧夏有2年以上常住戶口(含2年,從報名截止之日算起),年齡在25周歲以上(含25周歲,從報名截止之日算起);

                ⑤考生在寧夏有常住戶口,其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是經(jīng)組織人事勞動行政部門批準調入我區(qū)黨政機關及事業(yè)單位工作的人員或按寧黨辦[2001]20號文件規(guī)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

               ⑥來寧投資經(jīng)商2年以上(含2年,從報名截止之日算起),經(jīng)評估確認,近2年各種固定資產(chǎn)投資在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或近2年每年繳納各種稅金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從辦理注冊手續(xù)截止之日算起)的人員,其子女在寧夏有常住戶口,并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過注冊手續(xù)。

                來寧投資經(jīng)商3年以上(含3年,從報名截止之日算起),經(jīng)評估確認,近3年各種固定資產(chǎn)投資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或近3年每年繳納各種稅金5萬元以上(含5萬元,從辦理注冊手續(xù)截止之日算起)的人員,其子女在寧夏有常住戶口,有寧夏高中階段學籍且在寧夏學校完成規(guī)定的學制,并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過注冊手續(xù)。

                2、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yè)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yè)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guī)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tǒng)考)的應屆畢業(yè)生;

                (4)在上一年度參加全國統(tǒng)考中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考生;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的。

                3、違規(guī)報名等處理:

                凡以升學為目的,在高考報名戶口、投資、納稅、學籍、檔案、注冊登記等環(huán)節(jié)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考生,將分別給予取消報名資格、取消考試資格、取消錄取資格、取消高校學籍等處理;有關人員將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追究處理;觸犯法律的,將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4、報考類別:

                報考類別分為文史類、理工類,考生報名時只能選擇其中一種類別。

                報考藝術類專業(yè)的,文科考生按文史類報名,理科考生按理工類報名。報名時須填寫寧夏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yè)招生專業(yè)統(tǒng)一考試準考證號。

                報考體育類專業(yè)(含警察體育專業(yè)、軍隊院校體育專業(yè))的,文科考生按文史類報名,理科考生按理工類報名。報名時須填報2009年體育專業(yè)術科測試項目范圍內的測試專項。

                5、報名辦法:

                ⑴報名時間:4月1日至5日,逾期不再補報。

                ⑵報名地點:考生須在戶口所在縣(市、區(qū))報名。

                應屆高中畢業(yè)生可由所在學校組織報名,其他考生須到戶口所在縣(市、區(qū))教育考試中心報名。

                經(jīng)縣(市、區(qū))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小組審查,符合我區(qū)報名條件的考生,由受理報名的縣(市、區(qū))教育考試中心發(fā)給準考證。

                因工作或學習等原因考生需在非戶籍所在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異地借考的,在兩地試卷相同的前提下,由考生向擬借考地及戶籍所在地的省級招辦提出申請并經(jīng)同意后,可辦理異地省借考手續(xù),參加考試。考試結束后,由借考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級招辦將考生的全部答卷及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和其它檔案材料直接寄送考生戶籍所在地?。ㄗ灾螀^(qū)、直轄市)級招辦。非特殊原因,一般不予辦理借考手續(xù)。

                ⑶報名手續(xù):考生須持戶口簿、身份證、高中階段學籍證明(普通高中畢業(yè)生提供畢業(yè)證或學籍號,中等職業(yè)學校畢業(yè)生提供畢業(yè)證或學校出具的學籍證明),其中區(qū)外借讀學生及來寧投資經(jīng)商等人員子女還須持允許在寧參加高考的注冊登記表,享受照顧政策的考生還須持相關原始證明材料及復印件(2份),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戶口所在地縣(市、區(qū))教育考試中心設立的報名點報名。

                考生報名時,須簽字認可《誠信考試承諾書》,并交納報名考試費。

                考生報名時所需用的照片,一律由受理考生報名的縣(市、區(qū))教育考試中心用計算機攝像技術采集,照相時考生須持本人身份證。

                報名時,考生本人要認真如實填涂有關表、卡。

                考生報名后,由縣(市、區(qū))教育考試中心打印《考生報名信息校對表》,考生核對無誤,應在縣(市、區(qū))教育考試中心規(guī)定的時間內簽字確認。因考生確認失誤、不按規(guī)定時間簽字確認、弄虛作假等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考生簽字確認的《考生報名信息校對表》由縣(市、區(qū))教育考試中心留存?zhèn)洳椤?/P>

                ⑷縣(市、區(qū))教育考試中心須依據(jù)縣(市、區(qū))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小組的審查結論報名。

                ⑸縣(市、區(qū))教育考試中心在上報考生報名信息數(shù)據(jù)庫時,須同時以正式文件形式上報享受照顧政策的考生名單以及原始證件和復印件(1份)、注冊登記考生名單以及注冊登記表(1份)。

                ⑹縣(市、區(qū))教育考試中心須將所有報名考生名單通過多種渠道向社會公示,接受監(jiān)督;各中學要以班級為單位,將報考考生名單在學校顯著位置張榜公示,內容須包括考生姓名、性別、民族、學籍號、戶口所在地。

            二    考      試

                6、我區(qū)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試題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命制,考試由寧夏教育考試院組織實施。

                ⑴我區(qū)采用 “3+小綜合”科目設置方案。

                理工類考生考語文、數(shù)學、外語(含聽力)、理科綜合(物理、化學、生物綜合);

                文史類考生考語文、數(shù)學、外語(含聽力)、文科綜合(政治、歷史、地理綜合)。

                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

                ⑵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總分滿分為750分,其中語文、數(shù)學、外語各科滿分均為150分(外語科目含計入總分的聽力測試30分),綜合科目滿分為300分。

                ⑶凡填報外語類專業(yè)及要求進行外語口試的其它專業(yè)志愿的考生,外語除筆試外,必須參加口試。外語口試需加試聽力內容。

                ⑷填報體育類專業(yè)志愿的考生,必須參加寧夏教育考試院統(tǒng)一組織的體育專業(yè)術科測試。

                ⑸填報軍事(含國防生)、公安院校或專業(yè)以及要求進行軍檢和面試的其他專業(yè)志愿的考生,必須參加軍檢和面試。

                ⑹填報藝術類(美術、音樂、舞蹈)專業(yè)志愿的考生,必須參加寧夏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yè)招生專業(yè)統(tǒng)一考試。

                7、各級招生考試部門和有關高等學校要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和落實安全保密規(guī)章制度,加強監(jiān)督檢查,建立應急反應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

                全國統(tǒng)考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自治區(qū)受權組織命制的高職單獨招生考試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高等學校受權組織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8、考試時間、地點:

                ⑴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時間

            六月七日(星期日)上午9:00—11:30 語文    下午 3:00—5:00 數(shù)學

            六月八日(星期一)上午9:00—11:30 文科綜合/理科綜合   下午3:00—5:00 外語

                地點:以《準考證》上標注的地點為準。

                ⑵外語口試時間:6月17日至24日。地點:銀川市、石嘴山市、吳忠市(除同心縣)、中衛(wèi)市(除海原縣)的考生在寧夏大學參加外語口試;固原市和同心縣、海原縣的考生在寧夏師范學院參加外語口試。

                ⑶軍檢、公安面試時間:6月28日至30日。面試地點另行通知。

                ⑷體育專業(yè)術科測試時間:4月21日至26日。地點: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體育場。

                ⑸國家二級以上(含二級)運動員測試認定時間:4月26日。地點: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體育場。

                9、考試時,考生一律在答題卡上作答。

                10、評卷工作由寧夏教育考試院統(tǒng)一組織實施,全部科目實行網(wǎng)上閱卷。

                11、考生成績僅通知本人,不予公布。

            三、綜合素質評價

                12、根據(jù)《寧夏200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工作指導方案》和《寧夏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實施辦法》的要求, 考生所在學?;騿挝唬]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綜合素質做出全面評價。應屆普通高中畢業(yè)生由所在學校對其綜合素質作出評價;其他考生由鄉(xiāng)鎮(zhèn)或街道辦事處或其現(xiàn)工作單位對其綜合素質作出評價,普通高中2006屆及以前的考生和社會考生只填寫《寧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綜合素質評價表》中的突出表現(xiàn)、特長、獎勵情況和綜合評語??忌木C合素質評價以紙介質件呈現(xiàn),須電子化處理后提供給高校作為錄取時參考。

                13、綜合素質評價工作應在報名前進行。

                14、報考軍事、公安院校或專業(yè)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院?;驅I(yè)的考生,按照教育部、解放軍總政治部、公安部以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要求,由當?shù)匚溲b部、派出所等部門負責,有關學校、街道辦事處積極協(xié)作,在錄取前按規(guī)定做好政審工作。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15、報考高等學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

                16、體檢工作由考生報名所在縣(市、區(qū))招生工作委員會會同當?shù)匦l(wèi)生部門統(tǒng)一組織實施,須指定條件較好的縣級(含)以上醫(yī)院承擔體檢任務,非指定機構為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體檢單位要選派思想政治好、作風正派、責任心強、業(yè)務水平較高的醫(yī)務人員承擔體檢工作任務。主檢醫(y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yī)師(含)以上職稱的醫(yī)生擔任。主檢醫(yī)院須按教育部、衛(wèi)生部、中國殘疾人聯(lián)合會印發(fā)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準確的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體檢工作人員應認真學習、掌握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按照體檢工作程序,認真做好體檢工作;要把握好體檢要求,防止偏寬、偏嚴、錯檢、漏檢以及結論不準確等現(xiàn)象的發(fā)生。體檢結論必須準確規(guī)范、書寫清楚,體檢表不得涂改。

                考生要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如發(fā)現(xiàn)有隱瞞嚴重病史,不符合普通高等學校各專業(yè)體檢指導意見的,即使已被錄取,入學復查后亦將被取消錄取資格。對體檢不能做出準確結論的考生,由縣(市、區(qū))醫(yī)院組織復查。復查后仍不能做出準確結論的,經(jīng)主檢醫(yī)師簽署意見,由寧夏教育考試院確定終檢醫(yī)院再復查一次。非自治區(qū)招生機構確定的醫(yī)院復查的材料,一律無效。

                體檢中發(fā)現(xiàn)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者,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弄虛作假騙取考試資格的,取消考生報考資格,已被錄取的取消錄取資格,已入學的取消學籍。

                縣(市、區(qū))教育考試中心在體檢工作結束后,須將因身體條件而限報專業(yè)、考生不宜就讀專業(yè)的情況及時通知考生本人,以便考生準確選報志愿。

                17、高等學校根據(jù)本校辦學條件和專業(yè)培養(yǎng)要求,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提出的補充規(guī)定,在《招生章程》中有說明和解釋??忌顖笾驹笗r,應參照高等學校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考生身體條件要求,并根據(jù)本人的體檢狀況選報志愿。

                18、負責體檢的單位除按規(guī)定收取考生體檢費外,不得再收取其它費用。

            五     考   生  檔  案

                19、考生檔案由電子檔案和紙介質檔案組成,考生電子檔案須與紙介質檔案相關部分內容完全一致。

                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報名信息(含身份證號、綜合素質評價表等)、體檢信息、志愿信息、成績信息和考生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考試違規(guī)以及在招生其他環(huán)節(jié)違規(guī)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部分??忌娮訖n案由寧夏教育考試院和縣(市、區(qū))教育考試中心分級負責、相互協(xié)作、共同完成??忌娮訖n案是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jù),數(shù)據(jù)庫一經(jīng)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考生紙介質檔案由縣(市、區(qū))教育考試中心負責建立,在錄取前組織整理并封存。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yè)生必須具備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檔案。國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職工,應由所在單位提供檔案。檔案材料必須真實準確。

                考生紙介質檔案內容包括《寧夏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報名登記表》、《寧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綜合素質評價表》、《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體格檢查表》、《寧夏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志愿表》(由考生志愿卡機讀轉換自動生成)、《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手冊》以及有關享受照顧政策的證明材料復印件等。

                凡檔案不符合要求、材料不齊備影響錄取的,后果由有關人員負責;對涂改、偽造檔案者,取消考生錄取資格,同時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有關人員。

                20、考生錄取后,憑準考證、錄取通知書到考生報名的縣(市、區(qū))教育考試中心領取紙介質檔案,并自帶到高校交有關部門存檔??h(市、區(qū))教育考試中心在考生領取紙介質檔案時,要與寧夏教育考試院的新生錄取名單核對、登記、密封并加蓋公章。

                縣(市、區(qū))教育考試中心應加強對考生檔案的管理,同時要為錄取的考生提取紙介質檔案提供規(guī)范、文明、方便、快捷的服務。

            六   志愿設置及志愿填報

                21、志愿填報實行公布分數(shù)后分卡、分時填報的辦法。考生先填報本科(含本科預科,不含獨立學院和民辦高校本科)志愿,本科(含本科預科,不含獨立學院和民辦高校本科)錄取結束后,再填報獨立學院和民辦高校本科、高職(??疲┲驹?。

                藝術類專業(yè)招生志愿填報實行單獨填報的辦法。

                普通高校自主招生(包括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高等學校自主選拔錄取等特殊類型招生)志愿填報實行單獨填報的辦法。

                22、志愿根據(jù)錄取批次進行設置,錄取分五個批次:

                ⑴提前批錄取院校:外語、藝術、體育、航海、免費師范類本科專業(yè),軍事(含國防生)、公安院校的本科專業(yè),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國際關系學院、北京電子科技學院、上海海關學院、華僑大學等院校的本科專業(yè)。

                ⑵第一批錄取院校:全國重點及列入該批錄取的院校本科。

                ⑶第二批錄取院校:全國一般院校本科。

                ⑷第三批錄取院校:獨立學院和民辦高校本科。

                ⑸第四批錄取院校:高職(專科)院?;驅I(yè)。

                23、志愿設置

                今年我區(qū)在第一、二、三、四批次采取“平行志愿”投檔錄取模式,志愿按照“平行志愿”的要求進行設置;

                第一、二、三批本科“平行志愿”設置A、B、C、D 4個并列的院校志愿;第四批高職(??疲?“平行志愿”設置A、B、C、D、E 、F 6個并列的院校志愿。每個院校志愿均設置6個專業(yè)志愿及1個專業(yè)服從志愿。

                “平行志愿”錄取結束后,對未完成的招生計劃,設置“征集志愿”。“征集志愿”設置A、B、C 3個并列的院校志愿和1個院校服從志愿,每個院校志愿均設置6個專業(yè)志愿和1個專業(yè)服從志愿?!罢骷驹浮钡奶顖笸瑯硬捎谩捌叫兄驹浮蹦J?。

                提前批次、各批次中的少數(shù)民族預科班、定向就業(yè)招生、高等學校自主招生(包括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高等學校自主選拔錄取等特殊類型招生)不采取“平行志愿”投檔模式,志愿設置與往年相同。

                24、調配志愿

                專業(yè)服從志愿是指所填報的某院校專業(yè)未被錄取時,愿否調配到該院校的其他專業(yè)。

                院校服從志愿是指某批次所填報院校未被錄取時,愿否調配到同批次錄取的其他院校。院校調劑志愿投檔后,由院校安排專業(yè),考生所填其他院校的專業(yè)志愿無效。

                25、達到第一、二批本科錄取分數(shù)線以上的考生和第三批本科、第四批高職(專科)最低錄取資格線以上的考生,方可填報相應批次的“平行志愿”。

                達到第一、二批本科院校同批次錄取分數(shù)線下20分以上的未錄取考生和第三批本科、第四批高職(??疲┰盒W畹弯浫≠Y格線以上的未錄取的考生,方可填報相應批次的“征集志愿”。

                26、填報本科(含本科預科、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高等學校自主選拔,不含獨立學院和民辦高校本科)志愿、藝術類專業(yè)(含獨立學院、民辦高校、高職[??芣藝術專業(yè))志愿時間:6月20日至24日。

                填報獨立學院和民辦高校本科、高職(??疲┲驹笗r間:7月27日至31日。

                各批次中的“征集志愿”填報時間及辦法:在各批次錄取期間另行向社會公布。

                填報志愿地點:凡符合填報條件的考生,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原報名所在地教育考試中心指定地點辦理填報手續(xù)。

                27、考生填報志愿必須根據(jù)寧夏教育考試院公布的招生院校及專業(yè)計劃,認真閱讀有關高等學?!墩猩鲁獭罚凑战y(tǒng)一發(fā)放的志愿卡(表)的填涂規(guī)則和要求準確填涂志愿卡。

                志愿卡(表)必須由考生本人親自填涂并簽名,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填報免費師范教育專業(yè)志愿的考生須簽定《師范生免費教育協(xié)議書》。填報定向志愿的考生須在填報志愿前與定向單位簽定《定向就業(yè)協(xié)議書》。填報高等學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yè)招生計劃的志愿時,除按要求填涂有關志愿表(卡)外,還需寫出書面申請并由考生家長或監(jiān)護人簽署意見(考生本人、考生家長或監(jiān)護人須親筆簽名)。

                28、填報軍事院校(含國防生)志愿的考生,只限于應屆高中畢業(yè)生,年齡不超過20周歲(1989年9月1日后出生);填報公安院校或公安類專業(yè)志愿的考生,年齡不超過22周歲(1987年9月1日后出生);填報公安院校外語類專業(yè)志愿的考生,年齡不超過20周歲(1989年9月1日后出生);填報體育類專業(yè)志愿的考生,年齡不超過25周歲(1984年9月1日后出生)。

                29、報考類別對填報志愿的限定:

                (1)文史類考生不得兼報理工類專業(yè);理工類考生不得兼報文史類專業(yè)。

                (2)藝術類專業(yè)考試合格并填報藝術類專業(yè)志愿的考生,不得填報提前批錄取院校的非藝術類專業(yè)志愿。

                (3)體育術科測試合格并且填報提前批錄取院校體育類專業(yè)志愿的考生,不得填報提前批錄取院校的非體育類專業(yè)志愿。

                30、少數(shù)民族考生還可填報招收民族班、少數(shù)民族預科班的院校志愿。民族班和少數(shù)民族預科班只招收少數(shù)民族考生,少數(shù)民族考生應積極填報民族院校志愿。

            七     錄     取

                31、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yè)技術學院錄取工作在自治區(qū)招生工作委員會統(tǒng)一領導下,由寧夏教育考試院組織實施。

                32、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jiān)督”的原則。有綜合素質評價、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yè)培養(yǎng)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院??刂品謹?shù)線或資格線并符合院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專業(yè)由高等學校自行確定,高等學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寧夏教育考試院監(jiān)督高等學校執(zhí)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33、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yè)技術學院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wǎng)上錄取。

                34、錄取工作于7月上旬開始,按5個批次分階段進行。即提前批本科院校、第一批本科院校、第二批本科院校、第三批本科院校、第四批高職(??疲┰盒;驅I(yè)。

                35、部屬及其他地方所屬在寧招生院校,一、二批本科院校投檔比例原則上按不超過1:1.05的比例確定,第三批本科、第四批高職(??疲┰盒M稒n比例原則上按不超過1:1.1的比例確定;區(qū)內院校投檔比例原則上按1:1的比例確定。寧夏教育考試院向各有關高等學校提供生源分布統(tǒng)計,高等學校可根據(jù)生源分布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同一批次內所有高等學校在規(guī)定時間內確定調整計劃數(shù)和調檔要求后,由寧夏教育考試院實施投檔。

                提前批次院校投檔時,原則上按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shù)的120%以內向高等學校投檔。

                36、第一、二、三、四批次實行“平行志愿”投檔錄取模式,“平行志愿”投檔原則為“分數(shù)優(yōu)先,遵循志愿”。先對考生進行排位,再依排位逐個對考生按所填報的“平行志愿”中的院校順序進行檢索投檔。

                考生排位的辦法為:將同一科類考生按總分(高考文化課總分與政策性照顧分值的總和)從高分到低分排序,總分(高考文化課總分與政策性照顧分值的總和)相同時則再按單科順序及成績排序。單科順序的排序原則:文史類為文科綜合、語文、數(shù)學、外語;理工類為理科綜合、數(shù)學、語文、外語。

                37、“平行志愿”實行一次性投檔,對未完成的招生計劃再行征集志愿?!罢骷驹浮钡耐稒n錄取仍按“平行志愿”投檔錄取原則進行。

                38、各個批次中的少數(shù)民族預科班均在相應批次本科或高職(??疲╀浫〗Y束后,下一批次投檔前錄取。

                各個批次中定向就業(yè)招生錄取在同批次錄取分數(shù)線上不能完成招生計劃的,可在其線下20分以內投檔,由學校擇優(yōu)錄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業(yè)招生計劃,則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錄取。各個批次中的定向就業(yè)錄取均在相應批次本科或高職(??疲╀浫〗Y束后,下一批次投檔前錄取。

                各個批次中的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高校自主選拔錄取等特殊類型招生均在各個批次投檔前錄取。

                39、體育類專業(yè)錄取時,按略多于招生計劃數(shù)的原則,單獨劃定文化課最低控制分數(shù)線,按考生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投檔,錄取與否由學校決定。

                40、藝術類專業(yè)錄取辦法:在藝術類專業(yè)考試合格的考生(是指符合《寧夏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yè)招生專業(yè)考試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考生)中,按略多于招生計劃數(shù)的原則,單獨劃定文化課最低控制分數(shù)線,報考區(qū)外藝術類專業(yè)的考生,文化課成績按考生第一志愿電告學校,錄取與否由學校決定。報考區(qū)內院校藝術類專業(yè)的考生,按考生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投檔,錄取與否由學校決定。

                41、普通高等學校在我區(qū)招收優(yōu)秀保送生,按國家招收保送生的辦法執(zhí)行,并向社會公示保送生名單,接受社會監(jiān)督。

                42、對生活能自理、不影響所報專業(yè)學習、畢業(yè)后能從事工作的肢體殘疾(不繼續(xù)惡化)的考生,允許其報考。殘疾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收殘疾青年和畢業(yè)分配工作的通知》中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43、錄取新生名冊必須經(jīng)寧夏教育考試院核準,并加蓋錄取專用章后生效。對民辦高等學校已錄取考生,寧夏教育考試院需打印《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加蓋錄取專用章后,同錄取新生名冊一并寄給有關高等學校。

                高等學校根據(jù)錄取新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民辦高等學校還須附加《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所在的縣(市、區(qū))教育考試中心。

                寧夏教育考試院應按規(guī)定將有關錄取結果向社會公示。

            八   錄 取 照 顧 政 策

                今年,我區(qū)執(zhí)行下述錄取照顧政策:

                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高考文化課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擇優(yōu)錄取。

                ⑴應屆高中畢業(yè)生在高中階段受自治區(qū)級(含)以上表彰的優(yōu)秀學生干部或三好學生;

                ⑵應屆高中畢業(yè)生思想政治品德表現(xiàn)突出,并獲自治區(qū)級(含)以上表彰的優(yōu)秀青年;

                ⑶應屆高中畢業(yè)生在高中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qū)一等獎或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的;

                ⑷應屆高中畢業(yè)生在高中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chuàng)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huán)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的;

                ⑸應屆高中畢業(yè)生在高中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國際環(huán)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的;

                ⑹固原市(含原州區(qū)、西吉縣、隆德縣、涇源縣、彭陽縣)和海原縣、鹽池縣、同心縣、紅寺堡開發(fā)區(qū)及行政區(qū)劃調整后部分鄉(xiāng)(鎮(zhèn))和原陶樂縣(以下簡稱“山區(qū)”)的漢族考生;

                ⑺川區(qū)(不含“山區(qū)”)除回族以外的其他少數(shù)民族考生;

                ⑻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臺灣省籍考生;

                ⑼自謀職業(yè)的退役士兵考生;

                (10)烈士子女(須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證明)考生。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高考文化課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擇優(yōu)錄取。

                ⑴川區(qū)回族考生;

                ⑵“山區(qū)”的少數(shù)民族(不含回族)考生;

                ⑶應屆高中畢業(yè)生在高中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六名的考生(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并通過寧夏教育考試院在報考當年組織測試、認定的考生(報考體育類專業(yè)時,不加此項照顧分);

                ⑷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qū)(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考生。

                46、教師子女考生在第一志愿(或平行院校志愿中A志愿院校)第一專業(yè)報考區(qū)內普通高校師范類專業(yè)的,向該志愿院校投檔時,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課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擇優(yōu)錄取(教師身份以教師資格證為準)。

                47、應屆高中畢業(yè)生在高中階段,參加自治區(qū)級體育競賽獲單項前五名、集體項目前三名的主力隊員(簡稱‘區(qū)級體優(yōu)’)的考生在第一志愿(或平行院校志愿中A志愿院校)報考區(qū)內普通高校非體育類專業(yè)的,向該志愿院校投檔時,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課總分的基礎上加20分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擇優(yōu)錄?。毘鼍邊⒓颖荣惖脑汲煽儯?/P>

                48、“山區(qū)”的回族考生,可在高考文化課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30分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擇優(yōu)錄取。

                49、符合44條至47條規(guī)定中兩項(含)以上照顧政策(不含少數(shù)民族和地區(qū)照顧政策)的考生,只能取照顧分最高的一項予以照顧,不累計加分。

                “山區(qū)”回族考生享受照顧政策的最高分值為30分,其他考生享受照顧政策的最高分值為20分。

                50、退出部隊現(xiàn)役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qū)、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qū)中的三類地區(qū)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xiàn)役軍人的子女和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等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

                51、凡享受照顧政策的考生名單必須公示,接受監(jiān)督。

                享受照顧政策(不含民族、地區(qū)、教師子女照顧政策)的考生,須經(jīng)寧夏教育考試院審核,并經(jīng)寧夏教育考試院、縣(市、區(qū))教育考試中心和考生所在學校向社會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顧政策。

                享受少數(shù)民族、教師子女照顧政策的考生資格,由縣(市、區(qū))教育考試中心審核,并向社會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顧政策。

            九   新生入校和入學復查

                52、考生憑錄取通知書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并按高等學校規(guī)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手續(xù)。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等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jīng)同意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jīng)高等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

                53、新生入學后,學校須進行認真復查,凡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學校有權力取消其入學資格。

            十   切實加強領導  嚴肅招生紀律

                54、各級招生工作委員會在同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具體工作機構要認真研究招生政策,統(tǒng)籌安排工作,充分發(fā)揮作用,加強對招生工作的領導。要廣泛宣傳黨和國家的各項招生政策和規(guī)定。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考試管理,嚴肅考風考紀,防止考試過程中各種舞弊現(xiàn)象的發(fā)生。加強安全保密工作,做到硬件設施到位、管理措施到位、人員配備和培訓到位、檢查落實到位。加強報名資格審查工作,嚴格按照自治區(qū)招生工作委員會《關于做好我區(qū)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報名考生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寧招委[2009] 2 號)的要求,認真執(zhí)行《寧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報考條件中有關戶口和學籍的規(guī)定》,審查報名資格。

                55、招生工作嚴格實行“六公開、兩監(jiān)督”。即招生政策公開,高校招生資格及有關考生資格公開,招生計劃公開,錄取信息公開,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公開,重大違規(guī)事件及處理結果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接受紀檢、監(jiān)察部門監(jiān)督。嚴禁利用職權干擾招生工作,反對和抵制任何形式的徇私舞弊行為。各級教育考試中心要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并予以公開。

                十一  違反規(guī)定行為的處理

                56、考生以虛報、隱瞞或偽造、涂改有關材料,利用通訊工具進行考試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以及使用其他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的,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jīng)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等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并將其退回戶籍所在地,同時通知其戶籍所在地省級招辦。

                對考生在全國統(tǒng)考(含藝術類專業(yè)招生專業(yè)統(tǒng)一考試、體育術科測試)中的各種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zhí)行。屬下列情形的,給予相應處理:

                (1)對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考試作弊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考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tǒng)考各科成績,同時給予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tǒng)考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對違規(guī)參加全國統(tǒng)考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yè)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tǒng)考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yè)當年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tǒng)考的處理。

                (3)對違規(guī)參加全國統(tǒng)考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tǒng)考各科成績,并由其所在高等學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嚴肅處理;對代替他人參加全國統(tǒng)考、在全國統(tǒng)考中組織作弊或使用通訊工具作弊的高等學校在校生,高等學??梢越o予其開除學籍處分。

                (4)對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參加全國統(tǒng)考的社會其他人員,取消其當年全國統(tǒng)考各科成績,并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違規(guī)事實,并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相應處罰。

                考生在全國統(tǒng)考中的違規(guī)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57.對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zhí)行。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教育系統(tǒng)工作人員,由違規(guī)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工作職務并給予調離現(xiàn)工作崗位、開除公職等黨紀政紀處分;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guī)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yè)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參加全國統(tǒng)考,或指使、組織、參與組織群體性考試舞弊;

                (4)盜竊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內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含評分細則)、答卷;

                (5)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及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試中偷換、涂改考生志愿、考試成績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指使、縱容、協(xié)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試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guī)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8)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9)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費用;

                (10)招生錄取期間利用計算機網(wǎng)絡惡意攻擊省級招辦或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系統(tǒng)、信息系統(tǒng)及有關網(wǎng)絡、設備;

                (11)其他破壞招生考試工作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58.對嚴重違規(guī)招生的學校,依據(jù)《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條例》及《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給予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guī)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guī)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十二  招  生  經(jīng)  費

                59、招生經(jīng)費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從教育事業(yè)費中列支。

                60、考生須繳納報名考試費,用于招生考試工作開支。根據(jù)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物價局、財政廳有關文件規(guī)定,普通高校招生每名考生交納報名考試費100元;體育類專業(yè)考試報名考試費每人次50元;外語類口試報名考試費每人次30元。

                縣(市、區(qū))教育考試中心應按規(guī)定比例及時將所收取報名考試費上繳寧夏教育考試院。

            十三     附       則

                61、本規(guī)定由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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